GATT1994關于國際收支的諒解
各成員: 認識到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2款和1979年11月28日通過的“為收支平衡 目的而采取的貿易措施的宣言”(BISD26S/205-209),下稱“1979年宣言”)的規(guī)定,為澄清這些規(guī)定。茲同意如下: 措施的運用 1.各成員確認,他們承諾應盡快公布其取消以國際收支為目的而采取的限制進口措施的時間表,這些時間表,不言自明,可結合國際收支的變化情況適當加以修改。如某成員任何時候 都未公布時間表,該成員應為此提供正當的理由,說明原因。 2.各成員確認,承諾優(yōu)先使用對貿易不利影響最少的措施。這些措施(以下稱為“價格機制措施”)應包括進口附加稅、進口押金要求,或對進口貨物價格有影響的其他同等措施。大家理解,盡管有第二條的規(guī)定,但為國際收支目的而采取的價格機制措施,成員在使用時可 以超出減讓表上訂定的關稅。此外,該成員對價格機制措施超出約束關稅的幅度,必須按本 諒解的通知程序分別明確地加以說明。 3.成員們必須力求避免為國際收支為目的的實施新的數量限制,除非國際收支出現(xiàn)緊急情況價格機制措施不能抑制對外支付的急劇惡化。在這些情況下,采取數量限制的成員,則應提出正當的理由,說明價格機根措施不是處理國際收支狀況的恰當手段保持數量限制的成員,必須在隨后的磋商中說明大量地減少這種限制措施的次數這些限制措施的效果所取得的進展。應該認識到,因國際收支目的采取的限制進口措施,對同一種產品只能采用一種形式。 4.成員們確認,以國際收支目的而采取的限制進口措施只能用來控制進口總水平,而不能超出緩和改善國際收支狀況所需要的程度。為使任何伴隨性的保護作用減到最小,必須以一種 透明的方式實施限制。進口成員當局必須提供充分的正當理由說明,用來決定哪些產品受限制的標準。如在第十二條第3款和第十八條第10款中規(guī)定的那樣,就某些必需品來說,各成 可排除或限制使用征收跨境的附加稅,或者排除或限制用于為國際收支目的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必需品這個詞應被理解為滿足基本消費需要的產品或有助于該成員致力于改善其國際收支情況諸如資本貨物或生產所需的投入物之類的產品。在數量限制的管理中,只有在不可避免時,成員才可使用任意許可制,并應逐步取消,用以決定允許進口的數量和價值的標準,必須提供適當的理由。 國際收支磋商的程序 5.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將安排磋商,以便審議所有以國際收支為目的而采取的限制進口措施。委員會向所有愿參加委員會的成員開放。委員會將遵照1970年4月28日通過的程序(BISD18S/48-53,下文稱為“全面磋商程序”),但以下面的規(guī)定為準。 6.一成員如果采用新的限制或通過實質性強化措施以提高其現(xiàn)有的限制總水平,他必須在實施這些措施的4個月內同委員會進行磋商。采取這些措施的成員,可以根據情況,分別要求按第十二條第4款(a)或第十八條第12款(a)的規(guī)定進行的磋商。如果沒有提出這樣的要求,委員會主席應邀請該成員舉行這種磋商。磋商中可審議的要求,應特別包括以國際收支目的而采取的各種新型限制措施,限制水平的提高,限制措施所包括的產品的范圍的擴大。 7.為國際收支目的而采取的所有制,必須按第十二條第4款(b)項或第十八條第12款(b)項的規(guī)定接受委員會定期審議,并按照參與與磋商的成員可能對磋商時間作變動達成的協(xié)議,或按照總理事會可能推薦的任何特別審議程序辦理。 8.最不發(fā)達國家成員,或按先前磋商中已提交給委員會的時間表而正力求自由化的發(fā)展中國家成員,其磋商可按1972年12月19日通過的簡化程序(以下簡稱“簡化磋商程序”)舉行。當 發(fā)展中國家成員的貿易政策審議的預定日期與為磋商確定的日期在同一公歷年時,其磋商也可按簡化磋商程序舉行。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應當舉行全面磋商的決定,要以1979年宣言第8款中所列出的因素為基礎來作出。除了最不發(fā)達國家成員這種情況外,按簡化磋商程序舉行的磋商,不得連續(xù)超過兩次。 通知與文件 9.一成員實施或改變以國際收支為目的而采取的限制進口措施,以及對第1款中所宣布的取 消那些措施的時間表的改動,都必須通知總理事會。重大變動必須在變動宣布之日30天前或不晚于30天通知總理事會。各成員必須每年向秘書處提交一份綜合通知書,包括法律、規(guī)定、政策文件或政府公告等方面的變動情況,供各成員審閱。通知書應包括盡可能全面的情況,如關稅水平、限制措施類型、措施的實施準則、受影響的產品的范圍及貿易流量。 10.委員會可以根據任何成員的要求對通知書進行審議。審議只限于澄清通知提出的具體問題,或者檢查屬第十二條第4款(a)項或第十八條第12款(b)項規(guī)定的那種磋商是否需要。各成員有理由認為一成員因國際收支原因而采取了一項限制進口措施,可以提請委員會注意此事,委員會主席應要求提供該項措施的情況,并使全部成員了解。在不影響委員會成員在磋商過程中要求適當澄清事實的權利前提下也可以預先提出問題,以供磋商成員考慮。 11.磋商成員必須為磋商準備一個基本文件,該文件除了其他有關情況外,還應該包括: (a)國際收支狀況和前景的情況,包括對國際收支狀況有聯(lián)系的國內外因素,以及為在可靠持久基礎上恢復平衡而采取的各項國內政策措施。 (b)對國際收支目的而采取的限制措施的全面描述,包括它們的法律根據和為減少伴隨的保護作用所采取的步驟。 (c)上次磋商根據委員會的決定放寬進口限制所采取的措施。 (d)取消和逐步放松剩下的限制措施的計劃。向世界貿易組織提交的其他通知或報告中提供的有關情況,也可作為參考。在簡化磋商程序的磋商中,該磋商成員必須提交一份包括基本文件主要內容的書面聲明。 12.為便于委員會磋商,秘書處應準備一份事實方面的背景文件,以處理磋商計劃中的各方 面問題。對于發(fā)展中國家成員,秘書處的文件應該包括該磋商國家的外部貿易環(huán)境對它的國際收支狀況和前景的影響的有關背景和分析材料。根據發(fā)展中國家成員的要求,秘書處的技術援助機構將協(xié)助準備磋商文件。 國際收支磋商的結論 13.委員會必須向總理會報告磋商情況。若使用全面磋商程序,該報告應當闡明委員會對磋商計劃中各個問題的結論,同時,對作為這些結論基礎的事實和理由予以說明,委員會應當力求在其結論中把促進執(zhí)行的推薦性意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2款1979年宣言及本諒解包括進去。在取消以國際收支目的而采取的措施的時間表提出后,總理事會可以根據這一時間表,認定該成員后履行了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義務??偫硎聲岢鼍唧w推薦性意見后,各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將由這些意見來評定。在缺乏具體建議供總理事會提出推薦性意見的情況下,委員會的結論應當載明在委員會上所發(fā)表的不同觀點。當使用簡化磋商程序時,該報告必須含有委員會討論主要問題的紀要和是否需用全面磋商程序的決定。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