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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政府公報于2015年12月17日公告經(jīng)濟暨公共財政部第1913/2015號決議略以:
(一)對自中國大陸及秘魯進口的聚脂(或尼龍)單絲閉口及開口拉鏈及煉條、射出式塑膠材質閉口及開口拉鏈及煉條及銅閉口拉鏈(即南方共市稅則號列9607.11.00、9607.19.00、9607.20.00)產(chǎn)品完成反傾銷落日復查,并訂定以FOB計算為期5年的從價稅,其中對中國大陸課征257%從價稅,秘魯課征135.45%從價稅,
(二)阿國政府接受秘魯CORPORACIONREYS.A.公司訂定的承諾價為期3年。
(三)進口涉案產(chǎn)品時須采非優(yōu)惠原產(chǎn)地管制制度,不論進口國家均需由紅色信道程序進行查驗,并確實檢查進口產(chǎn)品的稅則號列。